重慶市潼南區(qū)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2025年版)
來源:區(qū)城市管理局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單位的政府信息,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峤缓徒邮招袨?增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的溝通理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指南并實時更新。
一、本單位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本單位會產生并保存以下幾類可公開的政府信息:1.單位概況、領導簡介、辦事指南、內設機構;2.本機關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3.本機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4.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jù)、條件、程序,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5.收費項目及其依據(jù)、標準;6.財政預算、決算報告;7.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8.工作動態(tài);9.按照《條例》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單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渠道
1.網(wǎng)址:http://www.mojopet.com.cn/bm/qcgj/;
2.新聞發(fā)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3.潼南區(qū)城市管理微信公眾號(在手機微信中搜索“潼南城市治理”公眾號,也可掃描二維碼關注);
三、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情況
工作機構:重慶市潼南區(qū)城市管理局辦公室(302室)
辦公地址:重慶市潼南區(qū)梓潼街道萬通街163號
工作時間: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聯(lián)系電話:023-81653353
郵政編碼:402660
四、本單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本單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本單位在公開政府信息前,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本機構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規(guī)范、準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書面提出申請。申請表可以在本機構政府信息具體承辦機構辦公室領取,也可以在重慶市潼南區(qū)城市管理局門戶網(wǎng)站(http://www.mojopet.com.cn/bm/qcgj/)下載,申請表復印有效。????????????????????????????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2種途徑遞交申請表:
1.當面提交,地址:重慶市潼南區(qū)城市管理局辦公室(302室);工作時間: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2.郵政寄遞,收件人:重慶市潼南區(qū)城市管理局辦公室;收件地址:重慶市潼南區(qū)城市管理局辦公室(302室);郵政編碼:402660。通過郵政寄遞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盡量選擇中國郵政EMS投遞,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二)答復時限
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jīng)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單位根據(jù)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1.屬于已經(jīng)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由申請人在政府網(wǎng)站和有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進行查找;
2.屬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經(jīng)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單位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如能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單位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6.本單位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三)注意事項
1.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并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單位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單位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單位將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對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4.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本單位將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⒏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5.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本單位將告知獲取的途徑。
五、監(jiān)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